12 辅 助 坑 道12.1 一 般 规 定12.1.1 辅助坑道洞口工程的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坑道口的截、排水工程和场地周围防护冲刷的设施应在辅助坑道施工前完成;(2)竖井口的锁口圈应在井身掘进前完成;(3)其它类型的坑道口洞门应尽早建成。12.1.2 辅助坑道在需要支护的洞身地段,开挖与支护应配合进行,并宜采纳锚喷支护。辅助坑道的岔洞与正洞联接处,应加强支护并紧跟开挖面。12.1.3 在辅助坑道的施工和使用期间,应做好防水和排水工作,并有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12.1.4 辅助坑道不再利用时,除设计有规定外,宜按下列规定处理:(1)横洞、平行导坑及斜井的洞口用 5 号浆砌片石封闭。封闭长度;无衬砌时 3~5m;有衬砌时不小于 2m。竖井井口用钢筋混凝土盖板封闭,当竖井设在隧道顶部时,隧道顶部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应小于 10m。(2)横洞、平行导坑的横通道、竖井或斜井的连接通道,在靠近隧道 15~20m 范围内应进行永久支护或衬砌。其余地段可根据地质情况分段进行支护或加强。(3)横洞、平行导坑封闭前,应结合排水需要做好排水暗沟,并留出检查通道;斜井和竖井井底的水应妥善引入隧道内的排水沟中。12.1.5 斜井和竖井提升设备的安装、管理和使用以及本法律规范未尽事宜,可参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12.1.6 辅助坑道的类型、平面位置、断面尺寸、坡度和高程等应符合交通部现行《公路隧道设计法律规范(JTJ026-89)》的有关规定。12.2 斜 井12.2.1 斜井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方向应与斜井倾角一致,底眼应较井底标高略低,避开出现台阶;(2)每循环进尺应用坡度尺放线控制井身坡度;(3)每隔 20~30m 应用仪器复核中线、水平,保证井身位置正确。12.2.2 当采纳构件支撑时,其立柱斜度宜为斜井倾角之半,最大不得超过 9°。各排支撑间应用三道纵撑支稳。12.2.3 井口地段、不良地质或渗水的井身地段以及井底调整车场、作业洞室,施工时应加强支护,并应及时衬砌。倾角大于 30°且地质条件差的地段上的衬砌,其墙基脚宜作成台阶形式。12.2.4 轨道铺设的标准和要求除应按本法律规范 6.2.4 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1)每根钢轨应安装两组防爬设备,每对钢轨应用三根轨距拉杆;(2)两条钢轨顶面的高差不得超过 5mm;(3)在斜井中未设人行道的一侧,其管道、电力线等与轨道间的安全距离为:使用构件支撑时不得小于 25cm;锚喷或混凝土衬砌时不得小于 20cm;使用皮带运输机时不得小于4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