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25〕3 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法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行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6 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满足营养、健康、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健康和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害,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五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列入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内的食品。第六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法律规范全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工作;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食品小作坊的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鼓舞食品小作坊进入当地统一规划的食品园区或集中经营场所,改善生产环境,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安全水平。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