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登记特别情况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承包法》与《物权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25】2 号)、《关于印发得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得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特别情况可作如下处理:(1)因自然灾害毁损得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得承包地,无法恢复得,应核减承包地面积
可部分恢复得,按恢复后得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已经消亡得家庭承包户得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得承包方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得农户
”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得承包方全户消亡得,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3)农户私自占用得田间路、沟渠等耕种得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得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 26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得土地上修建并管理得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户私自占用得田间路、沟渠等耕种得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根据原承包地块测量得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得地块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农经发【2025】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就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得面积与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给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以,未依法与所在得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得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5)户流转得家庭承包地承包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