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汇总表处罚情 节应 当 从 重 的 情 况1
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4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5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6
武装掩护走私的;7
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8
猥亵儿童的;9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10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1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12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13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损害(杀人)罪从重处罚;14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损害(杀人)罪从重处罚;15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16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7
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18
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19
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0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21
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22
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23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24
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