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规定的汇总表处罚情 节应 当 从 重 的 情 况1.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和民兵进行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的;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判乱或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判逃境外的或者在境外判逃的;6.武装掩护走私的;7.奸淫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的;8.猥亵儿童的;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10.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迅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损害(杀人)罪从重处罚;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损害(杀人)罪从重处罚;15.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盗窃罪从重处罚;16.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17.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18.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19.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20.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21.向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23.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24.战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25.利用、引诱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可以从轻、减轻、免除的情况1.未遂犯;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3.犯罪以后自首的犯罪分子;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6.预备犯。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