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思考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性思考 摘 要 刑事审判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的救济途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现行的审判监督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在“有错必纠”理念的指导下,结合人权保障、程序安定等现代司法理念,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管辖法院、审理方式等进行改革是我们改革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重心。 关键词 刑事审判监督 有错必纠 改革 作者简介:江滔,湖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91-02 通过正当程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永恒目标。①然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以致于有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不可避开地发生。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必要设立相应的纠错程序予以救济,以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即是对业已生效的法律裁判中的错误进行纠正的特别救济途径。然这一制度在运营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与时俱进,加以改革和重构。本文着重就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之必要性、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审判监督程序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方家。 一、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之必要性分析 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里,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审判监督程序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有人认为审判监督制度与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因而提出了在改善审级制度的前提下,取消审判监督程序的主张。笔者则认为,在目前的形势下,取消对业已生效法律裁判的救济手段,似乎是不现实的。就现阶段而言,审判监督程序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 首先,在“有错必纠”理念的影响下,案件存在错误就必须加以纠正的观念深化人心。在有错必纠观念根深蒂固的今日,根据民众的价值观念,即使是经过终局裁判,作出的裁判业已生效,但只要存在错误,就应当予以纠正,而无论经过多少岁月。基于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望,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生效裁判的错误进行纠正的特别程序,受到了民众的青睐。在目前民众认为我国审判水平还不是很高的现实情况下,要取消审判监督救济程序更是存在困难。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无法为二审程序等其他救济途径所替代。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审理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又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因为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业已生效的裁判,是特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