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 2001 年 12 月 19 日)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价),根据本规则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评估确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 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区位补偿房价。其中,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平均水平;基准房价,是指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价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 住宅房屋拆迁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和土地级别范围,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定期公布。土地级别为七至十级的地区的基准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五条 K 为容积率修正系数,根据《房屋拆迁容积率修正系数表》确定。 被拆迁房屋现状容积率,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根据被拆迁人提交的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标 明的面积确定;房地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标明土地面积的,平房容积率根据 0.7 计算,地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容积率根据 1 计算;当事人有异议的,也可以根据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数据计算。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根据《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京房地评字[1996]573 号)和《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法律规范》(京房地评字[1999]655 号)执行。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改危改区内被拆迁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根据危改前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纳市场比较法评估。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前款规定评估。 第八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可以根据《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京房地评字[1999]656 号)执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本规则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一、住宅房屋拆迁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表(见附表)单位:元/建筑平方米-------------------------------------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 基准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