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格式)南京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委 托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 (委托方)委托 (承包方)完成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具体内容见委托任务书
经协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条款:一、委托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承担责任
1、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见附表一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承包方参加
4、按有关规定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如期如数付给承包方勘察设计费
5、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承担责任
1、提交勘察成果的范围、进度和质量,以及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三份;土建施工图八份;水电设备图六份)
详见附表二、三
2、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承包方负责
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3、承包方对所承担的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
4、对大中型工业项目和负责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常驻代表费用由双方协商(另附协议)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和取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勘察设计费拨付办法,自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