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出 租 方: 承 租 方: 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但不适用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租赁关系
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可在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
二、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出示委托人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代理合同,向承租方明示代理权限
四、租赁双方应共同查验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并签字盖章
五、合同内的空格部分可由租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填写
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坐落于合肥市 区(县)
该房屋为:楼房 室 厅 卫,平房 /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装修状况 ,其他条件为 ,该房屋(√□已 / □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 种:(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四条 交验身份(一)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及▁▁▁▁▁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房屋改善( 一 ) 甲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签 订 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