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管理规程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工资及津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正式员工。有关派外及驻外员工的工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谓的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基准工资及每年分两次发放的定期奖金而言。 第四条 1.公司以员工劳动强度、责任大小、专业性等标准,作为支付酬劳的依据。 2.未执行任务的工资,则依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3.未遵照公司指派任务执行者,不予支付工资。第五条 工资结构如下图所示: 第六条 1.工资经扣除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扣除额后,须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员工。 2.支付工资时,要详细列出各项津贴及扣除额。 第七条 工资计算时总额如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一律将其四舍五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规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保费及团体意外保险费。 3.员工宿舍、伙食费、工作服个人负担部分。 4.公司内部定期优惠存款。 5.工会会费。6.员工向公司贷款及利息。 7.其他按法令定期优惠存款。 第九条 除法令规定的扣除额外,劳工组织协定规定下的特别扣除额。 第十条 领取工资时,必须依照规定的手续,在支薪簿上盖章以便核查。 第十一条 因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工资超领时,应立即归还超出额;否则,可以在下月发放工资时直接扣除该超出部分。基准工资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基本工资特别作业津贴责任津贴房屋津贴抚养津贴交通津贴时间外勤务津贴深夜勤务津贴不定时勤务津贴特别勤务津贴假日勤务津贴补休津贴调职津贴奖金工资第十二条 员工对工资产生疑义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工资请求权,但自发生日起两年未行使时,则视为弃权。二、工资的计算及支付第十三条 1.工资计算期间为前一个月的 16 日到该月的 15 日;并于该月的 25 日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2.公司因不可抗拒事件不得不延缓工资支付时,应提早于前一日通知员工,并确定延缓支付的日期。 第十四条 员工或领先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下列非常情况时,可以向公司申请预支工资,但以已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为限。 1.生育、受伤、疾病,或意外灾害。 2.结婚或死亡等。 第十五条 员工死亡、离职或解雇时,本人或其抚养者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给予工资事宜,从请求日起七日内,公司应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 第十六条 计时工资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