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提高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以下简称“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及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与鉴定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人员
第三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分五个档次,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根据建设行业实际另设定老物普工
第四条培训与鉴定以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技师评聘标准》和《高级技师评聘标准》为依据
第五条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
(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各种岗位技能鉴定规范和试题库,审批培训与鉴定组织机构,制定培训、鉴定与颁证的管理办法,颁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组织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并实施监督与检查
(二)、各市(地)建设局(建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地)的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六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完善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二)、有健全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完善的教学管理办法;(三)、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业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四)、有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室、场地、实习工位及工具、设备;第1页共5页(五)、有一定的教学活动经费
第七条鉴定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工位;(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作)、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和机具;(三)、机构完善、有熟悉鉴定业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四)、有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