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合同技术协议 一.基本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地质勘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1.2 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预测地基变形性状。1.3 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1.4 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1.5 对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进行评价。1.6 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二.初勘基本要求2.1 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2.1.1 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1.2 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2.1.3 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进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2.1.4 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2.1.5 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2.1.6 初步判定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2.1.7 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实行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初步进行分析评价。2.2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2.2.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2.2 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2.2.3 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2.2.4 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确定。2.3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法律规范要求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2.4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应按法律规范要求确定。2.5 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2.5.1 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估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2.5.2 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它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2.5.3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估计控制深度。技术部技术文件(协议)汇签栏编制人审核人部门负责人技术部技术文件(协议)汇签栏编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