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39 号 【发布日期】2025-03-23 【生效日期】2025-06-01 (建设部令第 139 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于 2025 年 3 月 1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5 年 6 月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