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 14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GB 50293-1999,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讨论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 6 月 10 日 1 总 则第 1
1 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3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4 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进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5 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6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