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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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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Code for Urban Electric Power PlanningGB 50293-1999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 年 10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 149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 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法律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GB 50293-1999,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讨论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年 6 月 10 日 1 总 则第 1.0.1 条 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第 1.0.3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第 1.0.4 条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进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第 1.0.5 条 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 1.0.6 条 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2 术 语第 2.0.1 条 城市用电负荷 urban customrs' load在城市内或城市局部片区内,所有用电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之总和。第 2.0.2 条 城市供电电源 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第 2.0.3 条 城市发电厂 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第 2.0.4 条 城市主力发电厂 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第 2.0.5 条 城市电网(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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