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 年 2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14 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 号文附件二“1992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GB 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法律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前 言 本法律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 1998 年 8 月 20 日以建标[1998]14 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法律规范编制过程中,法律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法律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讨论,仔细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通讯地址:杭州保叔路 224 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 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 主要起草人:王 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进展的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