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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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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Planning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点击数:3839 更新时间:2025-6-20 20:0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法律规范Code for Urban Water SupplyEngineering PlanningGB 50282-98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 年 2 月 1 日 1 总则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法律规范。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组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进展需要。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种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经确保城市可持续进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进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进展节水农业。针对不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2 城市用水量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航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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