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436号原告温州宇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云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智、朱海林,山东海之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福建中路188号中外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中外运华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修志,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从没有就涉案货物由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承运达成过合意,也没有订立过相应的运输合同;原告主张的漏装事实不存在,被告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涉案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承运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的,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被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
2、编号为SNLEU200600928的装货单,以证明被告的代理人上海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代)接受了原告的订舱,涉案货物应由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承运
被告认为此份证据为复印件,经其向上海船代了解,该公司从未签发过此份装货单,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3、出口漏装改配申请单,以证明被告将涉案货物漏装而向海关申请改配至韩进宾西法尼亚轮,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被告认为此份证据为复印件,对其证据形式不予认可,同时认为被告虽然接受承运涉案货物,但从未向原告确认涉案货物装载在韩进比勒陀利亚轮第0004W航次上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份情况说明是原告的货运代理人出具的,其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以此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
5、被告出具的损失证明,以证明涉案货物已经全损
被告对此份证据无异议
6、装箱单、商业发票及出口货物报关单,以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
被告对装箱单和商业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