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合同救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最初开始在西方,因为它的高效性,灵活性和民主性所以受到发达国家的推崇,使行政管理方式更丰富,并促进了它的民主化与多元化
因为行政合同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在救济制度上比较滞后,由此大面积的影响到了行政合同的应用
本文将从具体的救济制度开始,然后再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与经验,进而探讨行政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解决制度的问题,提出一个完美的行政合同救济制度的具体方案
引言在我国的行政法中,缺乏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以及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具体界定,所以说去谈论完善这个制度还是无从说起的
因为行政合同具有双重性质,所以解决它便增加了一定的复杂性,必须要对行政合同和现存的救济制度进行深刻的研究,从而找出解决的办法,但问题存在的是,现在学界对此的研究还没有进一步深入,并且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就目前的救济模式来看,它是不具有鲜明的价值方面的取向的,在保护公益还是私益上侧重哪方面还是不明确;另一个就是救济途径这块,诉讼外救济自身不完善而且也与诉讼救济之间也存在衔接的问题,并且缺乏具体的规则体系;在措施这方面上研究与实践还不够充分,只有行政赔偿措施,一定程度上只是流于形式,因此,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合同宣告无效或者是撤销违法行为,在理论和实践上在我国都未得到认可
因此,对这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应予明确,行政合同救济机制的研究对行政合同的发展,行政合同功能更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行政合同救济模式行政合同模式经历了稚嫩到成熟的成长,并且最终形成了普通法、公法和公私混合的三种模式
英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行政合同的主体是私法模式,在行政合同出现矛盾时,最适合的就是私法制度,设定的判例法和专门法的相关内容就是协助补充私法的,形成合同的两方有着相同的地位,私法维护着他们的公有利益和私有利益,并且私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