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驻场维修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承揽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信守。第一条服务范围1.1.乙方作为甲方车辆的定点维修企业,为甲方提供车辆大修、中修、小修、各级维护保养、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救援等。1.2.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工时配件费报价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报价单”),经甲方审核认可后,维修项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配件价格标准按此优惠执行。表中列明维修车型、人工费用、配件价格、所需工时、配件厂家、规格、优惠幅度等内容。1.3.乙方保证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工时标准按照“报价单”中列明为准。第二条服务要求2.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中有关标准执行。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应为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保证维修所用材料使用汽车生产厂家全新标准合格配件,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2.3.甲方车辆市区内发生故障可享受乙方提供的24小时救援,乙方须随时提供救援服务,市区内免除里程费,按实际作业项目收取工时费,路桥费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第三条送修手续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送修审批单”(附件2),审批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接修,紧急情况时可根据甲方车队主管领导电话通知进行维修。在维修期间,除试车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开出厂外。3.2.乙方对车辆进行初检,初检完成后提出相应维修方案和“报价单”,经甲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维修和保养,维修项目按照报价单所列内容执行。3.3.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并经甲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继续修理。3.4.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不更换零部件为原则。如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第四条验收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按照甲方审核确认的“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质量保证期、优惠幅度等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认可。此单多联复写备查。甲方经办人为车辆司机或者车队主管领导。4.2.乙方应将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退还甲方。4.3.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4.4.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应于个工作日内验收。4.4.1.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4.4.2.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并可单方解除合同。第五条维修费用5.1.乙方提供“报价单”,经甲方确认后,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收,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1报价表。5.1.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5.1.2.工时费包括小修、中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5.1.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第六条结算方式6.1.经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确认过的“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和凭证,乙方提供正规税务发票作为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结算清单”应包括维修项目、维修技工、质量保证期、费用清单等内容。6.2.甲方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累计______万元或在________个月内应与乙方结算一次,以任一条件先达到者为准,结算比例为______,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在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终止后月内结算,不计利息。第七条质量保证7.1.质保期: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保期采用以下列两种方式计算,如有约定不一情况,按照质保期长的约定执行。7.1.1.保养项目质保期为______天或者公里,小修项目保养期为_____________天或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