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加快村级财务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进程,确保集体经济的巩固和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农字[1996〕50 号)等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达到“财务收支透明化、票据管理法律规范化、民主监督全程化”
第三条 村级财务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会人员 第四条 村设置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和保管员
会计、出纳和保管员之间不得互相兼职,但可以兼任其他工作
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不得任本村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计、出纳和保管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学习,能胜任业务工作
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会计、出纳
如确需变动的,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由村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农经站考核同意,再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注: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替代,下同)讨论通过,镇政府批准,报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财会人员有权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立即向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或镇乡农经站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村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主要负责人、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参加,镇农经站派员监交,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得擅自离职
第八条 村会计享受与村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酬劳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和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