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号四 川 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 改造工程 委 托 人:** 市 ** 有限公司 监 理 人:** 有限公司 日期:二 00 七年三月第Ⅰ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市 ** 有限公司 监理人:** 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市 二环路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暂定¥4031251.22 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本合同自 2025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2025 年 月 日完成。(以施工工期为准)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3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星辉东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支行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二 00 七 年 月 日第Ⅱ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