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等方面的文件精神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规范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报批形式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两种类型
分批次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选址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除划拨目录供地的外,要预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书)
二、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条件建设用地报批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用地定额标准;(五)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六)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清楚、准确;(七)已按规定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八)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九)有关用地手续完备齐全;(十)对违规用地已依法依规作了处理
三、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办法(一)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原则上由县政府组织完成;在未完成前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标准收第1页共4页取该项目用地单位耕地开垦费,并缴入县财政专户
若本县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则按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县政府申请异地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由该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
该项目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不能自行补充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