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关于印发《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25〕17 号时间:2025-04-11 16:08:05 市站各科室,各县、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利用有效监督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解决新建工程逐年递增与监督资源短缺的现实问题,在确保工程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进一步调整安全监督工作内容,修订了《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修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2025 年 4 月 5 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1 总 则1.1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行为,提高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程。1.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2 基本规定2.1 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住宅、军事建设工程,亦不包括未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工程。2.2 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的监督时限为自相关工程办理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起至终止安全监督告知书下达之日为止。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2.3 安全监督工作依据1 国家、地方现行的用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