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姜某与被告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装修原告的一套两居室楼房
工程预算为2万元,工期自1998年12月24日至1999年1月30日,原告在开工前三日预付工程款12000元
1998年12月24日被告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
在被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所用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符
1999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用料的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达成协议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及加倍赔偿工程款12000元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经法院调查认定,被告已做工程价值7504元,其中用水曲柳所做工程价值5078元,其余部分所用木材为榴莲木属木棉科,不能称为水曲柳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定解除姜某与该装修有限公司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公司退还除5078元以外的工程款,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论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的诉论费由双方合理分担
「本案评析」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履行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就本案来讲,被告却用根本不能称为水曲柳的榴莲木来鱼目混珠,也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材料质量来履行合同,因此就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事实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法律准则
本案被告违反了该原则,是由于其过错造成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当事人即被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一个诉讼请求就是解除合同
当合同依法成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