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理人员工作守则1 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正确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程、标准和法律规范。2 严格履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职责。3 不得参加和监理项目有关的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试验检测等承包商的经营活动和宴请,不得在上述单位任职和兼职。严禁收取各承包商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补贴、分成、额外津贴和奖金等。4 不允许泄露与所监理项目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若发表涉及所监理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论文时,应征得项目法人及承包商的同意。5 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根据建设监理程序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报告所监理工程的动态和情况。在监理工作中,因监理方过错造成重大的事故及损失,本人应承担一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6 在处理各方面的争议时,应坚持公平和公正的立场。7 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任何报刊上登载承担监理业务的广告,不允许发表贬低同行、吹嘘自己的文字和讲话。8 必须坚持科学态度,对自己的建议、推断负责,不唯项目法人和上级意图是从。当自己的建议、推断被项目法人和上级否定时,应向其充分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第二章 各级监理人员岗位职责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公司派往受监理工程项目的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1.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1.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1.3 组织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调换工作;1.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1.6 组织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开工报告、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1.7 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1.8 主持或参加工程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9 协调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处理索赔与反索赔;1.10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1.11 组织审核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承包商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初检,参加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12 组织审核承包商的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申请并签署监理意见;1.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2.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