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评分法)为法律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活动,维护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确保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不适宜自行招标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服务进行招标的活动
(哪些情况自行招标,哪些情况委托招标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办法,是指由建设单位向不少于 3 家(含)意向招标代理机构发出邀请,并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资料进行打分,最后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被邀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甲、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前三年内单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前三年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榕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前一年内未因招标代理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未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 (六)前三年内在北京市境内每年承担过 3 项以上(含 3 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七)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北京地区应具有 200㎡以上固定办公场所、10 人以上专职技术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第四条、意向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
(一)由---------,----------,-------------,-------------,-----------等职能部门,从在北京地区办理工商注册的,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并已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其他地区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