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招标规定的合同无效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俊华**********【案情】2005 年 3 月 11 日,中铁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云南省大理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订立了《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能源公司某水电站引水隧洞土建工程。合同中主要内容为: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1750 万元;2.工程内容为引水隧洞土建工程;3.建筑材料由能源公司统一供应;4.工程应在 2005 年 3 月 11 日开工,于 2006 年 3月 22 日完工。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经与能源公司协商于 2005 年 4 月 13 日订立《引水隧洞工程补充协议》,对于工程计价方式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能源公司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反映的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设计方案不能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根据原设计方案施工导致现场多次发生透水、垮塌及坍方事故,造成建筑公司实际工作量远远高于施工图纸及方案的规定。此后建筑公司多次向能源公司提出增加工程价款等要求,但是能源公司均不予理睬,建筑公司为避开损失进一步扩大,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请求确认双方订立的《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 310 万元等。【审理和判决】本案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历经四次开庭,在庭审过程中,建筑公司及能源公司双方对于合同效力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建筑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工程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能源公司订立合同发包工程时未组织招投标,因此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能源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公司性质属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标的范围,坚持认为合同有效。最终,法院于 2025 年 8 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及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进行招投标,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根据规定进行招投标,故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本案原告(即建筑公司)请求宣告该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案件解析】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站引水隧洞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订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