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励弘:投资城建需要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民间“要不要”让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对于各级政府来说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中央的态度如此明朗,这就使得在基础设施领域放弃政府垄断已经算不上是突破性改革,只不过是在贯彻中央精神但是另一方面,“能不能”使得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则仍然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改革力度,因为这要涉及到诸多的制度建设,绝不是只靠领导表态就能解决的问题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
为了大面积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投资,政府方面需要实行法制化的、法律规范性的措施,也就是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
一、什么是特许权经营 特许权(concession)经营与特许(franchise)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有契约关系,特许人提供拥有产权的商业技术和经营诀窍并对受许人进行培训,受许人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
典型例子是连锁店
特许权经营则是政府对特定产业的一种规制手段,以特别授权的方式批准所选派的经营者进入市场
典型例子是银行业的准入、美国禁酒时期的酒商许可
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别行政许可,由民间资本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猎取回报
广为人知的BOT(建设—经营—移交),就是特许权经营的一个具体类别
此外还有其他 20 多个类别,如 BT(建设—移交)、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
特许权经营是没有固定程式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展出许多品类
1996 年在“中国—欧盟能源合作研讨会”上,笔者所提出的、根据国内实践总结出来的 TOT 方式(移交—经营—移交),就是符合中国国情、把侧重点放在融资上的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