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权利属性讨论采矿权权利属性讨论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对矿藏资源的管理是采纳计划经济模式,具体而言,是用行政审批制的方式对矿藏资源进行配置
从公私法角度来分析,这种行政审批制否认了采矿权的私权性质,而将其视为公权范畴
随着市场的进展,这种制度安排显露出种种弊端
本文针对此弊端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关键词 采矿权 私权 物权 作者简介:吴传凯,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讨论员,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029-03 采矿权权利属性的准确定位,实质上涉及到国家对矿藏资源如何利用、配置的制度安排,或者进一步说,涉及到国家用什么样的制度选择即能使矿藏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采矿权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均衡化,实现矿藏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市场只有在产权清楚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进而交易效益最大化
换言之,一个产权混乱不确定的市场,会使交易成本额外增加,同时也极大地威胁着交易安全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权利属性界定是模糊的
从实践情况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对矿藏资源的管理是采纳计划经济模式,具体而言,是用行政审批制的方式对矿藏资源进行配置
从公私法角度来分析,这种行政审批制否认了采矿权的私权性质,而将其视为公权范畴
随着市场的进展,这种制度安排显露出种种弊端
一、公权模式的采矿权制度安排的弊端分析 (一)无恒产无恒心,短期行为严重,矿难频发 由于我国传统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没有从私权角度(具体而言,是从物权角度)界定采矿权,因此,采矿权权利属性和内容并不清楚
采矿权人行使有关权利受到种种限制,在经营期间,一旦发生纠纷(尤其是与主管机关发生纠纷),采矿权的权利往往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和内容为法律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