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对策讨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对策讨论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成为危害生物多样性的“杀手锏”,逐渐成为影响 21 世纪生态安全、人类健康、可持续进展的主要问题。迄今为止,我国的相关法律仅涉及到外来物种的控制问题,并没有从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高度确立其立法目的及基本原则,本文将以此视角来展开论述,确立其主体地位。 关键词 外来物种入侵 生态安全 立法目的 作者简介:刘文燕,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讨论;荆华,东北农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81-02 一、外来物种概述 物种,是生物分类的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形态和生理特征以及一定的自然分布区的生物类群。外来物种与本地物种是相对应的概念,因此,先要界定本地物种.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生存委员会(SSC)《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2000),“本地物种”,也称土著的物种,是指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内(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内,或在没有人类直接或间接引入或照顾的情况下而可以出现的范围内)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在自然界,由于气候、地理位置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一个物种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生态区域内生存进展,这些物种即为本地物种。“外来物种”也被称为非本地的、非土著的、外国的、外地的物种,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即在其自然分布范围以外或在没有直接或间接引入或人类照顾之下而不能存活)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继而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物种是生态系统中的定义,它并不以国界来区分,所以我们不能以是否逾越了地区、国家或国境线为推断外来物种入侵的标准。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入侵行为具有隐匿性。外来物种在最初进入一个新的生态环境时,数量较少,不占优势,很难发现它所带来的隐患,因此不会受到特别的关注。入侵的过程会有 5 到 20 年的埋伏期,在入侵初期很难有所察觉,其破坏性表现尚不突出,往往容易使人放松警惕。 第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维持物种的平衡是维持生物多样性平衡的基础,而生物的多样性是人类的一种资源,是不可复制的。一旦外来物种入侵,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危害,引发生态系统失衡,甚至会引起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