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经营。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实行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四、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五、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六、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不合格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七、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根据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八、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施工场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根据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施工场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九、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