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房屋租赁合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甲方):张崇伦地址:宝清县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23049《房地产证》或其他属证明编号:宝清县房产证 宝房 字第 00041689 号委托代理人:承租方(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赣水路 19 号营业执照:230500100022666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双鸭山市 宝清县 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建筑面积共计 392
98 平方米,使用面积 375
同时免费提供位于楼顶位置及门楣用于乙方树立广告标识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3 年 0 个月,即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止(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免费提供 2 个月装修期)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办公 用途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水电容量须足够保证乙方经营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产权无争议或未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房屋已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假如甲方不能够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因消防证明缺失而引起的一切消防责任有甲方负责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19
08 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7500
00 元(大写),年总租金 90000
00 元(大写)
房屋租赁费用每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次付款期限月份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的租赁发票
第五条 甲方应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