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房屋租赁合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甲方):张崇伦地址:宝清县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房屋租赁许可证》编号:23049《房地产证》或其他属证明编号:宝清县房产证 宝房 字第 00041689 号委托代理人:承租方(乙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地址:赣水路 19 号营业执照:230500100022666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双鸭山市 宝清县 幸福路阳光小区 4 号楼 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392 。 98 平方米,使用面积 375.9 平方米 。同时免费提供位于楼顶位置及门楣用于乙方树立广告标识。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 3 年 0 个月,即自 2025 年 1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止(甲方于租期起始之日前免费提供 2 个月装修期)。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 办公 用途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甲方提供出租房屋的水电容量须足够保证乙方经营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产权无争议或未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如房屋已抵押的,甲方应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假如甲方不能够提供消防验收证明,因消防证明缺失而引起的一切消防责任有甲方负责.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第四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19.08 元(大写),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7500.00 元(大写),年总租金 90000.00 元(大写).房屋租赁费用每年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次付款期限月份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局印制的租赁发票。第五条 甲方应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第六条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房产税、出租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物业费、卫生费、门前三包等费用;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依水表电表读数根据物价部门水电价计费)、包烧费。第七条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按时腾空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27062 69B6 榶 DJ31612 7B7C 筼 D24106 5E2A 帪第八条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原有水电基础设施应每隔半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在使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