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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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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与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5)高民终字第 334 号 发布时间: 2025—11-17 17:11:35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自立,男,汉族,1965 年 12 月 27 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楼*所。 委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 年 6 月 16 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法兰西共和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奈耶苏塞纳市夏尔戴高乐大道 135 号。 法定代表人弗朗素瓦兹•蒙特内。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华苓,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善旺,男,汉族,1962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曾系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租户,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三门县涅浦镇丁山脚村. 委托代理人朱谊瑾,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二中民初字第135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025 年 3 月 1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5 年 4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秀水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自立、吴卫爽,被上诉人(法兰西共和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东、高华苓,原审被告黄善旺的委托代理人朱谊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香奈儿公司在第 18 类商品上获得了“CHANEL"商标及图形商标,“CHANEL"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手袋、钱包等;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皮、革,人造革制品等。2025 年 2 月 23 日,黄善旺与秀水街公司签订了摊位租赁合同,获准经营 F2-26 摊位。2025 年 4 月25 日至 5 月 8 日,香奈儿公司在黄善旺摊位上购买了带有“CHANEL”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女包 1 个。同年 5 月 16 日,香奈儿公司向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列出了销售者的摊位号,其中包括黄善旺,要求秀水街公司立即实行有力措施。同年 6 月 3 日,香奈儿公司第二次从黄善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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