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0.1-2025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 1 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 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 3 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 4 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 5 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 GA 30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代替 GA 30-1992《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部分与 GA 30—199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修改为《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消 防气压给水设备》; -—总体编排和结构按 GB/T1.1—2000 进行修改; ——第 2 章取消了对“GB 528”、“GB 531”、“GB 755"、“GB 998”、“GB 1497”、 “GB 2555"、“GB 2556”、“GB 3512"、“GB 4025"、“GB 3289.1"、“HG 4—836”、 及“GN 11"的引用.增加引用 “GB/T 2421"、“GB/T 2423.1”、“GB/T 2423.2”、 “GB/T 2681”、“GB/T 2682”、“GB/T 3222”、“GB/T 3797"、“GB/T 7251.1”、 “GA 29"、“GA 32"及“国家技术监督文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增加术语和定义“补充水容积 V”“缓冲水容积 V”“消防工作压力 P” 和“消防工作流程 Q”; --重新调整分类及分类标记,取消了优先参数系列; ——将标志牌内容(GA 30—1992 的 5.3)单独列出,成为本部分第 8 章;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 的 5.7)进行了修改; ——对设备控制柜的性能要求(GA 30—1992 的 5.11)进行了修改; -—将气体顶压系统(GA 30—1992 的 5.12)独立为标准的第 5 部分; -—增加了部分“要求”所对应的“试验方法”。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法律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CSBTS/TC113/SC2) 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讨论所负责起草,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参加起 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震铭、赵永顺、王鹏翔、张少禹、迟立发、啜凤英、孙 凤霞。 本部分所代替的 GA 30 于 1992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首次修订。 1 范围 GA 30 的本部分规定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分类与基本参 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部分适用于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2 规定性引用文件 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