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视发[2025]20 号 签发人:史联文辽宁电视台职工请假管理规定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我台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辽政发[1981]232 号、辽劳险[1989]24 号、辽人发[1991]14 号、辽人函[1996]53 号、辽计生委字[1998]15 号、辽人发[2000]1 号、辽人[2025]105 号),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假期规定(一)病假职工因身体健康的原因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者,必须持有医院的诊断书(急诊除外)方可准假
病假连续三个月以上者,恢复工作时,需持医院证明方可复工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80%
职工病假期间,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效益工资根据其请假天数按效益工资平均数扣除(效益工资÷21
5=平均数),请假天数超过月工作日的不发效益工资
(二)年假1 、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人员,每年休假 14 天(不包含公休日);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人员,每年休假 7 天(不包含公休日);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人员,每年休假 3 天
2 、享受年休假假期 7 天或 14 天的,也可以在本年度分次使用
休假时间只能在本年度使用,不得累计延至其他年度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或次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休年休假;(2)本年累计事假超过应享受年休假天数的,当年不休年休假;(3) 当年休假以后,又请事假的天数应在本人次年休假天数中扣减;(4)年度累计旷工 5 天以上的,当年不休年休假,如在休假后,累计旷工超过以上天数的,取消本人次年年休假; (5)被公安机关拘留,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不休年休假,已经休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