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目前政府工程有关工程变更后的价款确定办法,工程变更后的合同价款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调整: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工程按已有单人调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已有类似单价的,变更工程按类似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再按投标时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变更结算价。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当工程内容由低标准向高标准变更,在按上述原则第三条进行单价调整时,承包商往往不愿执行或拒绝执行这类变更,不愿执行或拒绝挂靠的主要原因在于:承包商投标时的每一个单价,是承包商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本、记得水平和让利的承受能力以及投标策略而确定的,中标后,所让的那部分利(下浮部分)是承包商已经预见而且也是固定的。当变更的标准由低向高时,意味着承包商的让利额将超出预告的估计,造成企业难以承受或出现亏损,而且变更越多、标准越高,承包商的亏损风险就越大。对业主而言,由于承包商的亏损,可能给工程带来诸如质量、工期等方面的风险,给工程管理增加了难度。举个例子:某单价为50元,中标单价40元,下浮率为20%,承包商让利额为10元。由于工程变更,变更后审定的单价为100元,变更后的结算价为80元,承包商让利额为20元。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由于变更,承包商的让利额从10元变为20元,让利额增加了10元。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使其不再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制约因素,从根本上消除业主和承包商可能承担的风险,本文将从有利双方的角度提出新的单价调整原则。新的单价调整原则的总体思路是:当投标人中标后,承包商为了中标而下浮的那部分让利额固定不变。以单价表示,即下浮前的单价与下浮后的单价之间的差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是固定不变的。按照这样的,工程变更后,其新的结算单价按下式计算:Jx=Js-(J-Jy)上述表达式为:新的结算单价等于审定的单价减原始单价与原结算单价的差。括号内的差即为投标让利。式中:Jx—新结算单价Js—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单价J—原始单价(下浮前)J=Jy心-P)Jy—原结算单价(下浮后中标的单价)P-投标时的下浮率例:原结算单价Jy=40元,投标下浮率P=20%,未下浮的原始单价J=50元,J-Jy=10元。变更后审定的单价Js=100元。若审定后单价再按下浮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单价,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80元,若按上式计算,则变更后的新结算单价为90元。通过例子可以看到,承包商在工程变更前,该单价的让利额为10元,变更后,按照新的单价调整原则,新的单价让利额也是10元。而且,这种单价调整原则对变更标准由高到低也是适用的,这体现了承包商对让利额的承诺不随工程变更而变更的精神,也体现了公平。因此,目前政府工程关于工程变更后,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建议改为: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审定价减去该项目下浮前与下浮后的差作为变更结算价。工程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持续周期长、可变因素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可能在合同中未能得到全面的反映,需要采取工程索赔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承包商的正当权益。由于受我国传统工程管理模式的影响,我们对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合同管理重视不够,索赔管理一不规范、二不重视、三是粗放。而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工程索赔作为合同管理的一部分,是一项极其重要、既严格又细致的工作,它甚至能直接影响到合同执行的成败。当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正在走向国际市场,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探讨和关注索赔管理是很有实际意义的。1.索赔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索赔是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项目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海外工程市场强手林立,要夺标,首先要有一个极具竞争力的商务报价。如果不敢承担任何风险,则在招投标过程中难以中标。不能设想在报价时把各种因素、各类系数都考虑得足足的,按自身条件要求去获得项目。因此,所报价格,一般都有一定的风险。在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一要把好合同谈判和签订关,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