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能否销售保健食品引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作为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领域,与人们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机构中很常见,那么保健食品能否在医疗机构面对公众销售呢?案例: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妇幼保健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存放着一定数量的福施福胶囊(营养素补充剂),该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1998]第 009 号”,系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尤其适用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及“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产品”等蓝色字体,生产日期为 2025/07/27。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查验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上述保健食品是医院从外地某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每盒 60 元的价格购进的;2、医院收款人员凭医生处方,以每盒 95 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共计 63 盒。意见分歧:医疗机构经营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不同人员有以下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院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经营保健食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应由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医院凭处方使用“保健食品”应认定其为药品,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健食品若与药品同名,则视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被冒充药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并载明检验结果”。二是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名的,则视为使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认定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移交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是从事人类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由于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并不具有诊断、治疗疾病等功用,因此医师不能在处方上开具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医师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本案中,该医院采购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并由医师在处方中开具以供患者使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