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美好乡村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为有效推动美好乡村建设,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机制,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动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25〕18 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考核分值计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组织领导、中心村建设实绩、农环整治实绩、产业进展、土地整治、社会管理创新、基层组织建设、资金投入等八个方面进行
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见附表
三、考核程序根据县(市、区)自查、市核查的程序实施考核
(一)县(市、区)自查
各县(市、区)美好办要会同各指导组,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比本办法组织自查,并根据考核计分表进行自查打分
(二)市核查
在县(市、区)自查基础上,市美好办会同 8 个指导组,组织对县(市、区)进行全面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并进行核查打分
四、考核上报材料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后,向市美好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年终工作总结;(三)自查报告;(四)自查情况计分表;(五)年度美好乡村建设完成情况表;(六)出台的有关重要政策文件;(七)其他
五、考核监督市监察、审计等部门通过开展工作检查和审计监督,对年度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建议
查实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或被媒体曝光经核实的,取消考核项目年度考核成绩
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美好乡村建设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相应扣减考核项目得分
六、考核时间县(市、区)自查工作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
市美好办和 8 个指导组核查工作应于次年 1 月底前完成
七、其他(一)市各指导组可根据本办法制订考核细则
(二)本考核办法与省里考核办法不一致的,以省里考核办法为准
(三)本考核办法由市美好办负责解释
附 件 1:合 肥 市 县 ( 市 ) 美 好 乡 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