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意见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清理调整建筑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或其他进入我市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二、*市建筑安装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三、我市建筑业企业按照全年工程结算收入的0
19%向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其中,按照行业管理权限,二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上缴省建筑业主管部门0
01%,上缴市建管处0
18%;三级资质、劳务分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建筑业企业上缴XX市建筑业主管部门0
01%,上缴市建管处0
四、本省外市建筑业企业进我市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先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
08%向市建管处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我市施工的,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
19%向市建管处缴纳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其中向省建筑业主管部门缴纳0
05%,上缴市建管处0
五、*市建设局驻外办事处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向在派驻地施工的我市建筑业企业按工程合同额或结算额的0
1%征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六、我市征收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以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中全年工程结算收入额为征收基数
在同一缴费年度内,对照征收标准,我市建筑业企业全年已向本省工程所在地建筑业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局驻外办事处缴纳的部分可以从征收标准中扣除,未缴纳部分在下一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时征收
第1页共2页七、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凡建筑业企业全年工程结算收入超过10亿元部分的,我局将给予征收优惠,仅收取上级征收部分(时间暂定二年)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规范运作,对本市劳务资质企业实行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