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第一条 为适应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进展的需要,指导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稳步推动”的原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 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第四条 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第五条 期货公司向协会提出设立子公司的备案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 B 类 B 级. (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 3 亿元,最近 6 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应在综合评估自身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的基础上,审慎提出开展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 (二)期货公司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 (三)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的可行性报告; (四)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子公司的章程草案、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模式、风险评估与控制措施,以及子公司与期货公司的风险隔离措施、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防范措施; (五)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期货公司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期货公司补正备案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如期货公司补正的备案材料仍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协会作出终止备案的决定。第九条 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第十条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