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法律规范》GB 50019—2025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 的新风量。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4.1。8-1)或 (4.1。8-2)式中:R0,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法律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纳;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法律规范第4.1.9 条采纳;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法律规范表4。1.8-1 采纳;∆t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法律规范表4.1.8-2 采纳;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2·℃) ],按本法律规范表4。1。8-3 采纳;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法律规范表4。1。8-3 采纳。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纳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法律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围护结构特征α 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1。00 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 层建筑)0。60 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 层建筑)0。5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 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 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 防震缝墙0。70 表4。1.8—2 允许温差∆ty值(℃)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6.0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6.0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7。05。5室内空气干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