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餐馆饮食建筑设计法律规范总则●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基地和总平面●饮食建筑的修建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选择群众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并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
●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妥善处理易燃、易爆物品及废弃物等的运存路线与堆场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
●有适当的停车空间
建筑设计一般规定●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1
30㎡/座●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 (简称餐厨比):宜为1∶1
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宜设置乘客电梯
●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有关法律规范
●实行防蝇、鼠、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
●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宜单独设置用房
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餐厅不应低于 3
00 m;最低处不应低于 2
●餐厅餐桌正向布置时,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
35 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0
90 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1
80 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 1
35 m;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 2
10 m;四、餐桌采纳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餐桌采纳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于该厅地面面积的 1/6
自然通风时,通风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