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核算健全的基本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有关税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设置账薄,正确如实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相关的销售业务及视同销售行为能及时、准确入账,无不计、少计或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抵扣凭证或如实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故意取得虚开的抵扣凭证或虚开收购发票的行为,从而确保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核算及计算真实、准确,同时能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税务资料。 二、具体要求 (一)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1、纳税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对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2、从事记账的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独立记账能力,并熟悉财税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知识。 3、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填制移交清册,并继续沿用原来的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对兼职记账的会计人员,原则上最多不能兼职超过 3 户企业。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纳税人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纳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3、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准确的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销售业务及其他视同销售业务的发生; (3)原材料、存货、产成品(或商品)的购入、领用及发出情况; (4)增值税销项税款、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其他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工资、支出、费用及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4、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根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会计年度采纳公历制。 5、会计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