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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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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思考(一) 案例背景 2025 年 4 月 26 日原告杨君驾驶云 Q06795 号长安车从兰坪县城驶往金顶街,当车行至黄金线 K172+500 处时,将行人和忠义撞倒,致和忠义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25 年 5 月 11 日兰坪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兰公交认字(2025)第 00006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杨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忠义不负事故责任。杨君驾驶的车辆系从别人手中所购,未办理过户手续。肇事时杨君未取得合法的驾驶执照,但其在保险公司以罗庆海的名义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兰坪县交警大队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杨君赔偿给死者和忠义家属各项费用 221651 元,之后杨君在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杨君无驾驶证,作拒赔处理。 五原告杨君、张兴四、和胜、和明、和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杨君与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并赔偿支付保险金给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肇事车在买卖过程中未办理过户手续,肇事时,行车证上所有人是和智鹏,投保人是罗庆海.原告杨君未取得合法有效的驾驶执照,但 2025 年 1 月 25 日起肇事车实际所有人为杨君,2025 年 7 月 29 日杨君在被告处办理了强制保险单,虽然保单上被保人栏填写的是罗庆海,但联系电话栏填写的是杨君本人的电话号码,杨君投保时,罗庆海已死亡,实际投保人应认定为杨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责任,是保单的内容.杨君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格式合同,合同有效,但是原告杨君在驾驶车辆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原告张兴四、和胜、和明、和生未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其主张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对原告杨君、张兴四、和胜、和明、和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原告杨君与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杨君、张兴四、和胜、和明、和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杨君、张兴四、和胜、和明、和生不服,向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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