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法律汇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判;(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判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实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责备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判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2025 年修订)》3.2.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实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 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 法律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