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守则(试行) 为加强卫生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进展,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道德法律规范》,结合上海市卫生系统各岗位的特点,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一条 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具备的基本思想品质.全心全意、为民服务,救死扶伤、忠于职守,钻研技术、精益求精,严守秘密、一视同仁,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是各类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应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 第二条 医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一、救死扶伤,敬业爱岗 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己任,不谋私利、不畏风险、不辞辛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把维护患者生命、增进人类健康作为崇高职责;遇到危重患者、须尽力赴救、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抢救时机;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自觉维护患者利益;保持病案材料、统计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科学性。 二、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对待患者不分民族、职业、外貌、地位,一视同仁。不随意将医者的意志强加于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应以尊重患者人格为前提。 三、尊重同事,平等相处 在医疗活动中,临床各科室间和同部门上下级医师要顾大局、识大体,一切以患者和集体利益为重,互相配合,取人之长、补已之短,团结协作、合力共事. 四、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态度热情、和气,语言亲切、文明,主动关怀和体贴患者,主动与家属联系、沟通,有问必答、有请必到,不讲忌语。 五、医术求精,慎言守密 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坚持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患者隐私与医密;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法律规范性语言. 六、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坚持依法行医,清正廉洁,不以医谋私,不收受、索取病人钱物;不接受请吃或馈赠,拒收红包. 第三条 护士职业道德法律规范 一、忠于职守、患者第一 热爱护理职业,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重患者平等就医的权利。——视同仁,任何情况下,不以各种手段轻视和侮辱患者。 二、勤奋学习、精益求精 勤奋学习、对技术精益求精,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在不断开阔医护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