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法律规范(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第二章 着装法律规范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执勤、备勤、值班、操课时,必须按规定着城管执法工作服。不执行公务活动时应着便服,不得将便服与执法工作服混穿。因特别情况,需要着便服执行任务时应报大队领导批准。第四条 着执法工作服时,帽徽、臂章、胸牌号等城管执法标识要齐全,并按规定佩戴.要衣着干净,风纪严整,扣好领钩、衣扣,着制式黑皮鞋。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束于裤内,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下摆置于裤外,不系领带. 着雨装、冬装、风衣时,内穿与季节相适应的执法工作服。第五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帽饰带并拢并保持水平。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在办公区内可不戴帽子。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执行突击整治的执法任务,或执法督察任务时,应戴制式头盔。第六条 着执法工作服时,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夏季服装和毛、布料服装不得混穿;执法工作服外不得罩便服和围巾;腰带上不得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第七条 因伤病影响执法人员形象,或女性队员怀孕期间,应着便服。第八条 未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仿制、买卖、穿着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各着装单位要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服及其标识的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擅自修改、外借和赠送。第三章 仪容法律规范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不准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不准留披肩长发,发辫不得过肩。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第十一条 着执法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戒指等饰物。第四章 举止法律规范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第十四条 在室内脱帽,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可置于桌(台)前沿,或帽顶向上、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