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绿色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7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5〕111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5〕4 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进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纳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进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第二章 规划、立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