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绿色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75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5〕111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25〕4 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进展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 第四条(遵循原则) 海绵城市建设,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统筹协调给排水、园林绿地、道路等设施建设,综合采纳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提升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相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五条(管理体制) 建立市海绵城市建设推动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进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水务、交通、环保、绿化市容、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相关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第二章 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编制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应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全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要组织编制片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落实各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策略、措施、建设方案及建设计划。相关海绵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