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为保证学校和学校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老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后保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校的后保科开展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和老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假如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 为加深、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水平,进一步保障广阔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上海市施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预案
学校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应对处理
(1)停止供餐:立即停止学校食堂或其他食品经营场所的供应
(2)及时报告: a 事件:有 5 人(含 5 人)以下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b 程序: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应在事件发生 30 分钟内电话上报后保科和学校校长,立即与闵行区区卫生局联系,派遣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协助学校处理事件.并即刻报市教委
后保科应在事件发生 90 分钟内向校部呈书面报告
处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应随时报告
(3)报告内容: a 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b 学校名、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