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 xxx 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一、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4、审查批准本社的产业规划设计和生产经营项目,业务进展规划及规则制度;5、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6、讨论决定社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股金,每个社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7、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任期;9、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 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根据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
三、社员(代表)大会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社员(代表)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建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及会议时间地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四、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社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根据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