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优良客户贷款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激发员工的营销潜能,制造新的收入增长点,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法律规范贷款营销管理,保证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业务健康进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联社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借款人用途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个人优良客户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与保证人条件第四条 借款申请人须为具有提前还款意愿且具有提前还款能力的客户,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 10 万元以上;(三)借款人年龄应在 18—60 周岁之间;(四)有固定住所;(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第五条 借款人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担保人不允许与借款人互保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有合法的经济收入,且年收入在 10 万元以上;(四)借款人年龄应在 18-60 周岁之间;(五)有固定住所;(六)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第六条 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将借款客户分为优质客户、良好客户
优质客户指行政单位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职工;良好客户指有产业的个体经营者,种养殖大户等
第三章 贷款期限、方式、限额及权限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限定: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 8 个月
第八条贷款方式优质客户、良好客户可采纳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九条 还款方式采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第十条 利率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进行浮动,贷款期限内,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及权限(一)营业部